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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300元竟惹来牢狱之灾,这种陷阱千万要警惕!

  发布时间:2023-10-20 16:41:35


  只要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 就能轻松获得“好处费” 这样的话术是不是随处可见? 当你一旦轻信上面的“谎言” 就掉进了不法分子的陷阱 成为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 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课堂吧!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为非法获利,明知银行卡不允许出租、出借、出卖,仍将自己的中原银行卡、农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亿联银行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个人支付账号交给他人使用并提供刷脸服务,从中获利300元。经查,2021年10月1日至10月3日,被告人张某六个个人账户共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13万余元,其银行卡过账被害人王某等5人因电信网络诈骗汇入的金额共计5万余元。事发后张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某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近年来,帮信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数量及涉案人数逐年增多。本案中的张某明知银行卡不允许出租、出借、出卖,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此种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贪图小利,妄想不牢而获。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务必要提高自己反诈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最终自食恶果,追悔莫及。 

  素材来源:刑事审判庭李伟平法官

责任编辑:李亚迪    

文章出处: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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