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探索欲变成了“破坏欲”
6岁的欢欢,平日里活泼好动,正是放暑假时间,家长忙于工作,欢欢就和小伙伴四处跑跳玩闹。一天下午6时许,欢欢和小伙伴到原告经营的店中玩耍,对店内无人售货机的荧光屏产生好奇,在触碰多次无反应后,欢欢持石头多次向一售货机投掷,直至售货机玻璃出现裂痕,欢欢和小伙伴才离开。7日后,店主发现无人售货机玻璃碎裂且部分物品丢失,立即查看监控并报警。后欢欢父母和店主对赔偿的费用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店主遂将欢欢父亲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儿子欢欢多次向原告经营的无人售货机投掷石块致使该售货机玻璃损坏,其侵权行为与造成玻璃损坏具有因果关系,且欢欢尚属幼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现主张被告作为其监护人对该售货机玻璃进行更换维修、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针对丢失物品赔偿、停业损失等,因原告在发现售卖机出现毁损以后,可以对设备进行及时维修或采取保护等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但原告放任不管,对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大小和本案证据等情况,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元为宜。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案涉无人售货机的玻璃进行维修更换、恢复原状;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担责的案件。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犯错,不管是情理还是法理,家长都脱不了干系。未成年人特别是幼童,思想活跃、探索未知事物劲头足,父母在日常教育中应当对孩子一言一行进行细心、严格的教育,让孩子从小就要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同时在事情发生后,家长也应以身作则,积极承担责任,用自身的行动鼓励孩子们知错就改,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