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由房屋租赁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不少承租人一不留意就踩了“大坑”
纠纷如何解决?
损失谁来承担?
近日,伊川法院水寨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伊川县的沈某租赁房东霍某的房屋用于经营便利店。因种种原因,2021年5月,沈某又将该便利店转租给张某,并告知其房东霍某知晓此事并同意转租,单方面承诺其可以无期限使用。张某信以为真,两人商量好价格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6月,张某将一年的房租交给房东霍某。
谁知,2022年3月,霍某便因修建消防通道需要,口头通知张某搬出案涉便利店。本来生意做得好好的,自己还花了大价钱装修,眼看着一年的合同期还没到,房东就开始赶人,张某自是愤愤不平,多次找沈某理论,却均被堵了回来。2022年6月,合同到期后,霍某又向张某发出了书面搬出通知,无奈之下的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返还转让费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8千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谁来承担张某的经济损失?
张某主张返还的转让费金额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确认,2021年5月,原、被告签订《店面转让合同》一份,被告将承租的某百货便利店转让给原告经营,并约定了交接日期、合同付款方法、其他事项等。原告张某在向第三人霍某支付房租时,也仅收到房租已付的证明一张,并未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亦未约定租赁期限。
另查明,第三人霍某在被告沈某租赁期间,已告知沈某自己随时要使用案涉房屋并要求他腾房,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明明知道其以长期经营该便利店为目的,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将案涉便利店转租给原告并收取转让费用。现霍某已多次要求原告腾退房屋,原告实际上已无法继续经营,必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转让费4万元,因其中包含了便利店内的配套设施,并不是单纯的转让费,同时原告作为合同当事人,未向第三人霍某核实租房期限及能否续租的事实,其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相应的过错。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退还转让费2.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不论商铺还是住房,转租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对出租人和房屋的关系进行了解,包括出租人是否为所有权人,是否为共有人,若为共有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房屋产权是否有争议等。若确为“二次”转租,必要时应由三方共同约定转租事宜,从而有效避免风险。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和谐社会、公正司法的基石。在交易行为中,不管是转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遵纪守法,秉承契约精神,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案中沈某罔顾交易原则,作出损人不利已的行为,也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