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首份涉刑事《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 督促家长依法尽责“带娃”

  发布时间:2023-02-07 09:33:20



近日

 伊川法院在审理一起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

 这样一对“不靠谱”的父母 

因其长期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管教不足

 使得两名花季少年 

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追悔莫及……


     案情经过

    16岁的小龙、小星是第一对双胞胎兄弟,初中肄业后赋闲在家。2022年7月18日下午,两人与同伴四人经预谋后,以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田某某(13周岁)、熊某某(12周岁)手机两部,并以120元的价格卖至伊川县城关镇某手机店。经鉴定,被劫走的两部手机市场价值为800元。后被告人小星、小龙在其家中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磊发现兄弟二人存在交友不慎、盲目跟风的严重不良行为,且其父母对二人更是放任自流。显而易见,监护人的管教、关心不足是这对双胞胎兄弟误入歧途的重要原因之一。


    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守护少年的你!

“现在宣读《家庭教育指导令》,希望你们认真听并遵照执行……”1月30日开庭当日,在宣布对其判决缓刑的同时,承办法官王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向小龙、小星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对被监护人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帮助被监护人改过自新,重回社会。
与此同时,刑事审判庭联合被监护人所在社区矫正负责人共同组建帮教小组,将定期进行走访调查,有效督促父母与未成年人按时完成这份“家庭作业”。如监护人仍违反法定义务继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本院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2023年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以实际行动筑起法治保护网,督促当事人父母重视家庭教育,切实担负起家庭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