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伊川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集中审理了7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7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10000元至17000元不等罚金。
“法官,我以后再也不喝酒开车了!我现在非常后悔,驾驶证被吊销了,还被判了刑,以后还会影响我孩子上学、参军,我非常后悔!”听完判决结果后,一名被告人懊悔不已。
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屡禁不止,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所上升,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在此提醒大家:广大驾驶员要以此为警示,将“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安全意识永远牢记于心,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