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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周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2-02-18 09:01:57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6日,被告单位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经时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周某某等居两委干部讨论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周某某代表该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签订书面协议,非法将该居委会集体土地24.88亩,以24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某、白某某。2013年7月3日,被告单位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经时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周某某等居两委干部讨论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周某某代表该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签订书面协议,非法将居委会集体土地13.1亩,以327.5万元(实际缴纳160.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白某某,该居委会除去给三组居民发放土地补偿款36.4155万元,实际获利123.6845万元。综上,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两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获利共计372.4845万元。

       裁判结果

       经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居民委员会主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悔罪,并经伊川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单位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60万元;对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最为典型的意义在于,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农村管理体制不健全,法治建设严重缺失,导致村(社区)两委干部的法治意识普遍较低,从而发生此类犯罪行为。乡村振兴不仅是要振兴农村的经济产业,提高农民收入,更重要的是关注农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农村地区思想道德水平、法治意识、文化程度,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让乡村社会充满活力,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

本案起因是该村两委为村民的利益,考虑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利,经村两委研究决定转让集体土地,在得到转让款后,村两委将款项用于足额补偿被占地村民损失、发放村民福利,被告人周某某并未从中牟取一分利益。周某某在签署转让合同之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本是一片为民的初心,但最终换来刑律处罚,村两委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匮乏在这个案件中可见一斑。近几年,我院审结的几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均与本案相似,考虑到这一突出问题,近两年法院干警在“四官法治服务”中逐渐侧重对村两委干部、农村党员进行普法宣传,除在农村地区普遍宣讲的矛盾纠纷调解方法、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知识外,干警们多次在所服务的村两委召开恳谈会、座谈会,收集两委干部法律需求反馈,并在今年内组织了两次基层党员干部到我院旁听职务犯罪庭审,尽最大努力提升基层组织党员干部的法治水平,促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在管理村集体事务时能用法律的思维和方法解决问题,进而带动村集体成员的法治意识,推进乡村振兴的整体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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