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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要讲科学

  发布时间:2010-01-15 10:30:22


在当今司法界,“能动司法”无疑是一大热点。能动司法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中国司法界一代又一代人带着朴素或现代的正义观念,不断努力探索着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能动主义,这既是对优秀传统的积极回应,更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不断创新。司法审判权是宪法赋予法院的重要权力,如何有效行使,如何准确理解和定位能动司法至关重要。

首先要正确处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关系。传统的观点总是习惯于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对立起来。事实上,二者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司法能动并非是说司法可以“包办一切”、“包打天下”,而是说司法不应与社会生活完全隔绝、保持过远的距离,要在必要的时候亲近生活。比如,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时候,如果司法过于被动,那么其后的司法活动就会陷于被动的地位,难以履行职责。司法克制也并非是说法官只能绝对消极、被动,而是说要遵从司法规律的要求,中立、居中、不偏不倚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其次,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完全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法官是诉讼程序的控制者,但诉讼毕竟是一种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事情,必须要正确处理好司法公正与诉讼经济的关系。如果法官不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引导,就会导致司法成本提高、当事人利益受损,这是违背诉讼经济原则要求的。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功能并不仅限于解决具体个案的问题,还非常强调司法的教育功能,要通过个案审理达到“教育一片”的作用,起到引导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再次,司法能动要以依法办案为前提。能动司法必须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能动司法必须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为前提。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符合老百姓的需求。关键的问题是,能动司法不能破坏司法本身,必须要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案。脱离法律本身进行所谓的能动司法是误解,而且也注定是不科学的。法律是法院赖以生存的根本,不以法律为依据,脱离法律这条底线,司法就失去了“看家的本钱”。因此,司法活动中应严格恪守法制理性,维护法律的稳定和权威。此外,司法能动不能为一方而动。司法能动是为公正而动、为公共秩序而动,绝不能为一方当事人而动。司法能动应将重点放在宏观政策方面,具体个案中的司法能动务必要把握好尺度。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背景下,积极探索能动司法模式是必要的,但需要正确处理好能动司法与相关问题的关系,需要始终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因为,现行的法律框架是司法能动模式得以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它能够保证能动司法模式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切合性。只有在准确认识相关问题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改革,我们的改革成果才能被真正认同和推广,改革才能达到预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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