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伊川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着力打造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立足审执主责主业,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罪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各类合同、金融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审判执行效力,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为伊川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1年本院共受理涉营商环境案件599件,平均审理天数30天。现公布涉营商环境四大案例,旨在能够帮助广大企业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涉诉纠纷的发生,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合同诈骗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介绍工程为名伙同吴某某、徐某某、姜某某等人,以高额提成吸引业务员拉来外地施工队,诱骗施工队与吴某某实际控制且并无履行能力的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25万元,潘某某按20%比例获得提成。后在施工过程中潘某某以各种理由阻止施工队按约定工期施工,之后再以施工队违约为由,不退还保证金,不结算工程款,最终受害人报案。
裁判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三)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的进行,在土地房产开发过程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及承包、分包等问题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正常施工,甚至影响县域经济的投资环境和对外形象。而偏偏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违法分包等手法谋取私利,触犯法律底线,应当受到严厉制裁。本案的依法审理,一方面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另一方面,也对同类市场主体起到警示作用,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有效维护施工合同中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二)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当天及时立案,并在立案次日分案至承办人。承办人积极了解核实案件情况,考虑到涉案货款900余万数额巨大,且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综合考虑社会效果,承办人立即组织三方当事人到法院共同商讨。同时承办人了解到,涉案货物系加工的精密产品,如果遇上阴雨天气保存不当,很容易出现受潮、氧化、变形的问题,将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为尽最大可能减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依法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被告先将原告的货物返还。同时再次与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反复沟通、释法明理,最终三家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也将各自的损失将至最低。
(三)典型意义
伊川法院始终从企业的切身利益出发,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了解企业需求,专业专注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高效、公平、公正解决纠纷。
本案中,法院在案件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因案制宜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将各企业损失将至最低,切实让企业感受到伊川法院亲商爱商护商的浓厚氛围,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日,原告郑州某玩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某幼儿园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送货到幼儿园,幼儿园签收货物后未按时支付尾款。经催要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34600元未支付。2020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金额,还款时间,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之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付款,因此原告诉至本院。
(二)调解经过
立案人员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调解员及时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切实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伊川法院依法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本案从提交诉讼材料到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用时不到30天,诉讼费用为0元。
(三)典型意义
针对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伊川法院积极探索诉前调解与速裁快审的有效衔接,推进纠纷一站式解决。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意愿,在审查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意见后一站式办理司法确认手续,为当事人一次性解决纠纷,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原告洛阳LD铝业有限公司与洛阳RT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委托RT公司将一批货物运输至浙江、上海等地。后RT公司将部分货物委托给M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2021年6月23日至26日期间,两家公司陆续组织车辆将原告的货物运输出厂。但在运输过程中,MX公司运输职工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将原告公司价值900万元的货物予以扣留,导致货物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往客户,造成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将委托运输的RT 公司以及实际运输的MX公司均起诉至法院。
(二)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当天及时立案,并在立案次日分案至承办人。承办人积极了解核实案件情况,考虑到涉案货款900余万数额巨大,且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综合考虑社会效果,承办人立即组织三方当事人到法院共同商讨。同时承办人了解到,涉案货物系加工的精密产品,如果遇上阴雨天气保存不当,很容易出现受潮、氧化、变形的问题,将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为尽最大可能减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依法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被告先将原告的货物返还。同时再次与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反复沟通、释法明理,最终三家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也将各自的损失将至最低。
(三)典型意义
伊川法院始终从企业的切身利益出发,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了解企业需求,专业专注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高效、公平、公正解决纠纷。
本案中,法院在案件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因案制宜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将各企业损失将至最低,切实让企业感受到伊川法院亲商爱商护商的浓厚氛围,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善意文明执行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养殖有限公司与冯某、常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伊川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多次与被执行人约谈,执行法官得知两人主要收入来源为生猪养殖,现猪未长成无法变卖且目前确实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拿出那么多钱。执行法官意识到,如果此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变卖仔猪等强制措施,不仅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无法顺利兑现到位,也会严重损害两被执行人的经济利益。如果能让双方达成一个妥善的调解方案,才是共赢之举。因此,秉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开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于,在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劝导、释法明理下,双方于2020年11月19日达成了分批履行和解协议,约定和解当日履行8万元,剩余执行款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完毕。同时为了给予被执行人一定限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不解冻微信账户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设置了违约条款。和解履行期间,执行法官不断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直至被执行人按时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担负着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使命,也是地方经济稳定良性发展的有力支撑,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结果关系到企业合法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法理并用、情理结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将“纸上权利”兑现成了“真金白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也彰显了伊川法院执行局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依法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