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就“伊川泰运公司在各网站论坛无端诋毁”一帖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0-04-01 18:41:05


伊川法院的再审判决判令伊川泰运公司支付都跃军工程款46万余元,该判决是经过伊川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依法做出地公正判决。

伊川泰运公司在原审第一次庭审笔录中多次提到“都跃军是包工包料,干了4栋恒温大棚、水槽、护栏,大门未施工,是半拉子工程,没法付款,我方曾多次通知其继续施工等等。”这些内容卷宗里均有记载,说明都跃军实际进行了施工,具有原告资格。

由于涉案工程完工后即面临拆除,伊川泰运公司未验收结算,但在诉讼中,洛阳市公证处依法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所附照片和录像资料如实记录和反映了涉案工程的客观现状。洛阳华京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都跃军分包的工程结算价为48万余元。公证书和鉴定书均在卷资证,说明判决符合客观事实。

发包方洛阳市金乐花木有限公司与作为总承包方的伊川泰运公司在20051026日就全部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向伊川泰运公司出具了欠条,说明都跃军分包的这部分工程业已完工。

在诉讼中,伊川泰运公司主张案外人潘某某是施工队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涉案工程的施工,否定都跃军的施工人身份,为了批驳伊川泰运公司的错误说法,判决书中使用了“试想”(判决书原文:“试想,如果潘某某是负责人并组织人员投入资金施工的话,在得知都跃军正在向伊川泰运公司主张工程款时,潘某某早该于2006年初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会到现在仍无动于衷。”),但这仅是说明潘某某不是施工人,并不影响整个判决的客观公正。

伊川泰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终审判决尚未做出。作为一审的败诉方,伊川泰运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无端诋毁法官人格,侵害法官名誉,“枉法裁判”的帽子不是谁都可以随随便便往他人头上扣的!我们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会依法采取措施。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