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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对策

  发布时间:2010-02-02 15:35:34


一、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的现状

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是指受害人死亡后,受害人近亲属(即赔偿权利人)之间在分配赔偿义务人支付的赔偿金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于因亲人死亡而获取的赔偿金如何分配,受害人近亲属之间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往往都想自己多得一些,他人少得或不得,因而产生分歧。此类纠纷近年来呈多发及连年上升趋势。据统计,本院近三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分别为8件、11件、13件。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发生在工业生产、建设工程、道路交通领域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呈多发性趋势,与此相对应,死亡赔偿金分配过程发生纠纷也呈增多趋势。但死亡赔偿金事件的增多并不必然导致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的增多,此类纠纷增多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些人道德观念退化,在金钱面前放弃了亲情和良知,以个人利益为核心,引发利益冲突。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的特点

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一是调解难,二是判决难,三是执行难。

在审理过程中这类案件首先是难调解。占有赔偿金的一方往往是处于强势,不愿将既得利益分配给另一方,未分得利益一方往往处于弱势,离开了这些金钱可能影响其今后的生存状态,往往不愿放弃。

其次是判决难。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作为近年来才呈现的审判难点,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法规不足,没有明确的裁判依据。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适用解决继承纠纷的法律。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至今对死亡赔偿金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定性。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甚至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的一个明确的案由。因此,在审判时明显感到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目前只能依据共有财产处理的一些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参照一些遗产分配的原则来断案。

最后是执行难。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的执行难度也很大。比如我院审理的冯某诉郭某某、高某某一案,冯某的丈夫郭某在外地一金矿干活时遭受矿难死亡,矿主赔偿30余万元,冯某在家带孩子,公公郭某某、婆婆高某某到金矿从矿主处领取了赔偿款,占有后一分钱也不给冯某。要求冯某订立终生不改嫁的保证,才同意给其分钱。如果要改嫁,非但一分钱不给,还要把孩子留下。审理过程中,经百般努力调解,被告一方死活不同意给儿媳和孙子分钱。法院判决二人将部分款项分给原告,二人不上诉也不执行判决,把钱藏匿的很严密,执行人员无法找到,最后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对策

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涉及当事群众的重要利益,特别是对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不仅经受了最初亲人亡故的痛苦,又遭到了相对强势一方亲人的无情抛弃,连续受到二次伤害。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公平与否对其今后的生活乃至生存有着重大的影响,故对此类纠纷应妥善处理。

第一,是加大对此类纠纷的调解力度。纠纷双方本来存有着一定的身份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通过死者联结起来的,死者已逝,有的认为关系便不存在了,没有亲情了,因此反目。但他(她)们毕竟曾经存在一定的关系,有的身份关系不可能丧失,如祖孙、姑侄等,我们要利用他们的这种关系,从这一点上切入,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让他们明白亲情比金钱更可贵,不能让金钱割裂亲情,促使相互体谅、相互理解,促成和解。

第二、根据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多发且将长期保持这一状况的趋势,我们建议制定专门针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司法解释,以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处理此类纠纷。

第三、完善死亡赔偿金给付的技术环节。相关赔偿义务人赔偿死者近亲属(即权利人)时,可能的情况下最好让权利人都到场,把每个权利人应得到的份额交给其本人(或监护人),避免发生分配纠纷。

第四、在人民群众中加强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对于道德伦丧、一意孤行强占死亡赔偿金拒不分配给其他权利人的,不但用社会舆论批判,还要采用强制措施,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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