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为深入学习贯彻《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公民诚信意识。伊川法院按照县诚信办统一部署,在人民大街繁华路段开展《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以今年5月颁布施行的《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为重点,通过以案释法、发放宣传资料、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向过往群众宣讲守法与诚信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失信惩戒的相关案例。同时号召大家参与进来,共同营造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加快推动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据统计,活动当天覆盖范围近千人,发放宣传页300余份,解答群众相关咨询20余次,有效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社会、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问:严重失信行为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合同欺诈,非法集资,组织传销,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七款: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问: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后果重点有哪些?
答: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限制高消费(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旅游、度假;
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以上所涉条款摘自《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详见完整版查阅)